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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衛計委放大招,醫生可以自主創業了?
      時間:2017-03-01 發布者:root 閱讀:11504次

      新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剛剛發布,4月1日起在職醫務人員可自主創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2號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根據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部署和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工作要求,國家衛生計生委決定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原衛生部令第35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該實施細則中的“衛生部”統一修改為:“國家衛生計生委”,將“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二、將第三條第二項修改為:“婦幼保健院、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三項:“(十三)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第十三項改為第十四項。

      三、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的設置審批權限另行規定”。

      四、刪除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并將第二款修改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五、將第十八條修改為:“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經相關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六、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采用電子證照等信息化手段對醫療機構實行全程管理和動態監管。有關管理辦法另行制定”。本決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同時,隨決定發布的還有國家衛計委解讀:

      一、為什么要修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細則》對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登記校驗、命名規則、執業規范、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等內容進行了具體規定,是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履行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職責的重要抓手,是依法舉辦醫療機構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規范執業的重要依據,對于保障醫療質量安全,提高醫療服務水平,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醫療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斷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簡稱“放管服”)等一系列改革舉措持續發力,有效地促進醫療服務供給,更好地適應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健康需求,激發了社會力量參與健康服務業發展的積極性和創造力。在新的背景下,《實施細則》中的有關醫療機構類別、醫療機構設置申請人條件、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審查、醫療機構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條款需要做進一步調整,積極適應改革發展需要。

      二、《實施細則》增加了那些醫療機構類別?

      為深化醫療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推進分級診療體系建設,在總結前期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我委自2016年起先后印發了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等類別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和管理規范,進一步完善醫療服務體系,著力拓寬社會力量辦醫渠道,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醫療服務需求。據此,《實施細則》第三條增加了一項,即增加“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等醫療機構類別。

      此外,根據《關于優化整合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源的指導意見》(國衛婦幼發﹝2013﹞44號),市級和縣級婦幼保健機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原則予以合并,組建成立市級、縣級“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據此,《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項增加“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

      三、《實施細則》如何優化醫療機構設置申請人條件?

      《實施細則》刪除了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內容。修改后,《實施細則》關于醫療機構設置申請人的條件,將重點圍繞醫療質量和安全,注重審查申辦者的辦醫條件和資質,有利于充分發揮醫師專業技術優勢,調動醫師自主創業積極性;有利于促進民間投資、加快社會辦醫發展;有利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服務體系,推動形成多元辦醫格局,更好的滿足群眾多元化的醫療需求。

      四、《實施細則》在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審查方面作出怎樣的調整?

      《實施細則》原第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必須經設置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由于醫療機構的建筑設計涉及規劃、住建、環保、消防、衛生計生等多個部門。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各部門應當各負其責,推動并聯審批,不互設審批前置條件。因此,《實施細則》第十八條修改為:“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經相關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實施細則》為何要求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推行電子證照制度?

      實施電子證照制度,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化衛生計生領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對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服務效率和透明度,進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監管具有重要意義。前期,我委已在京津冀地區開展了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證照試點,探索改進登記注冊模式,簡化審批流程,推動構建全過程、動態化、高效能的管理體系,取得了初步成效。下一步,我委將在全國建立電子證照制度,推動電子證照工作。據此,《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采用電子證照等信息化手段對醫療機構實行全程管理和動態監管。有關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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